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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判處死刑
http://serverj.cn   2011-08-23   新華網(wǎng)

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由于該案涉及強奸、故意殺人兩個罪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除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公開開庭審理外,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再審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飛(被害人,歿年19歲)家提親遭到拒絕。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國與王家飛之母陳禮金又因瑣事發(fā)生糾紛,李昌奎得知后從四川省西昌市趕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同月16日13時許,李昌奎在途經(jīng)王家飛伯父王廷金家門口時遇見王家飛、王家紅(被害人,歿年3歲)姐弟二人,與王家飛發(fā)生爭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將王家飛掐暈后實施強奸,在王家飛醒后跑開時,又用鋤頭打擊王家飛的頭部致王倒地。隨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紅的手腳將其頭部猛撞門方,并用繩子勒住二被害人頸部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瑣事糾紛產(chǎn)生報復他人之念,強奸、殺害王家飛后,又殘忍殺害王家飛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被害人及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團組織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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