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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揭凱恩股份內幕遭全國通緝
http://serverj.cn   2010-07-29   經濟觀察報

  記者仇子明或許怎么也想不到,因為自己的三篇調查性報道,從而上演了一場現實版的“潛伏”。日前,據《南方都市報》報道,《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002012)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股份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目前,被通緝的記者四處求援,工作陷入停滯。而在昨日,此事件通過互聯網被廣為傳播,引發(fā)各方熱議!拔覀儓猿謱Τ鹱用鞯淖锩馗妗,事件的當事方——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昨日通過媒體強硬表態(tài)。而事件的來龍去脈究竟如何?昨日下午,記者通過多方采訪,力求還原事件真相。

  事件起因:凱恩股份被指嚴重違規(guī)

  2010年6月5日《經濟觀察報》發(fā)表記者仇子明的署名文章——《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 證監(jiān)局已展開調查》。文章報道了“當年凱恩集團改制時,政府文件被有意篡改,致使國有資產被嚴重賤賣。而上市公司的資產也有被侵吞的嫌疑,其實際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開始大幅減持凱恩股份股票,截止報道日,套取現金近2億元”等大量內幕消息。

  這一文章的刊發(fā)引起了軒然大波,凱恩股份于6月7日停牌,并于當日晚間發(fā)布澄清公告,公告中否認了仇子明上述文章中的三段文字,表示保留對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實傳聞的機構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稱“凱恩股份至今未收到浙江證監(jiān)局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通知。凱恩集團有限公司改制是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在當地政府部門主導下依法完成的。公司收購浙江凱豐紙業(yè)有限公司部分股權履行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并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

  就在輿論各方以為事件本已告一段落的時候,6月22日前后,仇子明再次對凱恩股份采寫了調查性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凱恩股份電池業(yè)務前景不明 巨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報道稱,凱恩股份涉及到的凱豐紙業(yè)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yè)的收購行為中,均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嫌疑。

  此后,有消息稱,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曾找到《經濟觀察報》駐華東區(qū)采編負責人,試圖危機公關,但遭到拒絕。而仇子明更是在自己的微博中大膽披露:“公司(凱恩股份)賄賂我5位數以上的鈔票,我不要;公司賄賂我一臺筆記本電腦,我不要。公司行賄我本人未遂,變相行賄我的報社,6位數以上的廣告費差點談妥,但我的編輯和部門領導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終寧可不要廣告費,也把稿子發(fā)了。”

  而在7月27日,仇子明被通緝一事最終引發(fā)輿論的極大關注。記者獲知,針對仇子明的通緝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簽發(fā):“2008年以來,該犯罪嫌疑人利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及公開散發(fā)傳單,詆毀某公司,嚴重影響該公司生產經營,其行為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名。”

  爭執(zhí)焦點:三方面報道是否失實

  事實上,財經新聞媒體對于上市公司一直發(fā)揮著較強的輿論監(jiān)督作用。而為什么凱恩股份會對仇子明進行控告呢?據悉,主要涉及仇子明《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 證監(jiān)局已展開調查》報道中的三個方面。

  第一,是仇子明在上述報道中所指的“據本報從浙江證監(jiān)局了解到,證監(jiān)局和有關政府部門已經開始對凱恩股份和其大股東凱恩集團涉及到的改制問題、土地轉讓問題以及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這家2004年就順利上市的企業(yè),在這次改制的過程中,竟然是按照凈資產提留、剝離后凈資產作為底價,而且還被玩了這種巧妙的文字游戲,可以說是達到了偷天換日的目的”,“一位曾與王白浪有過商業(yè)合作的杭州某企業(yè)高層對此表示:王白浪玩弄‘15%’和‘85%’的文字,使得凱恩股份涉嫌在招股說明書中篡改政府文件,構成欺詐上市”!〉谌霸趧P恩股份收購控股子公司浙江凱豐紙業(yè)有限公司股權的過程中,凱恩集團有限公司涉嫌侵吞上市公司資產! 對此,凱恩股份在6月8日的澄清公告中予以全部否認。

  各方態(tài)度:

  凱恩股份: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在獲知此消息后,記者第一時間致電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期望了解更多情況。不過其手機已經處于關機狀態(tài),而該公司董秘辦電話亦處于長時間忙線狀態(tài)中。時至昨日下午,記者輾轉聯系到凱恩股份董秘辦相關人士,沒想到得知記者身份后,該人士感嘆到:“今天已經來了很多記者了。電話一直沒停過”。不過,對于《經濟觀察報》報道中涉及公司違規(guī)上市以及上市后發(fā)生內幕交易等種種問題,該人士并不愿直接回答,而讓記者發(fā)去傳真后做書面回復。不過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下,該人士表示:“并不是上市公司向公安局報的案,而是大股東凱恩集團的行為”,并表示公司已經于6月22日通過深交所發(fā)布了澄清公告。

  不過,在上述的澄清公告中,記者卻發(fā)現一點:“就近期有人利用網絡媒體對本公司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惡意誹謗、 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凱恩集團有限公司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遂昌縣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從公告看,經濟觀察報的文章是6月份,而公安機關立案是在5月份。

  《經濟觀察報》:應該“零容忍”

  昨日下午,仇子明所屬的《經濟觀察報》發(fā)表申明稱:“本報記者仇子明因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聞報道而被網上通緝,本報深感震驚,對記者仇子明及其家屬的狀況深感擔憂。作為負責任的媒體,本報一向秉持理性、建設性的報道理念,我們相信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應為仇子明和所有記者所遵循;在報道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和記者多次受到利誘、威脅。對于有人試圖借助公權力壓制輿論監(jiān)督,威脅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我們表示強烈譴責;本報正在向國家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等機構申訴,反映相關情況,并呼吁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采取維權行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正當采訪和報道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而《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表示,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對公眾知情權的踐踏,是對新聞報道的不尊重。王勝忠稱,凱恩股份沒有就記者采寫的報道與報社或上海記者站負責人直接溝通,要么恐嚇記者,要么想危機公關“擺平”報社,最終直接通過公安機關通緝記者,這是對公權力的濫用,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嚴重踐踏,社會應對打擊報復記者事件“零容忍”。王勝忠還表示,媒體記者代表了公眾利益,《經濟觀察報》一向敬畏手中“公眾知情權”的公權力,不敢濫用。仇子明針對凱恩股份的報道采訪扎實,證據充分。如果經濟觀察報記者在新聞采訪原則下的工作,都會遭到打擊報復,可見凱恩股份在當地是如何一手遮天,不尊重基本社會規(guī)則。王勝忠呼吁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門介入此事,查清凱恩股份存在的問題,還原事實真相。

  當地證監(jiān)局:具體情況正在核實

  對于《經濟觀察報》報道的凱恩股份的一系列涉嫌違規(guī)事件,浙江省證監(jiān)局主管宣傳的王姓負責人昨日下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昨日已經得知麗水當地警方通緝仇子明一事,目前正在進一步了解和核實中。不過,該人士亦強調稱,在此之前浙江省證監(jiān)局在日常調查中均未發(fā)現凱恩股份有任何違規(guī)的行為,而對于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報道內容的真實度有多高,現在不便發(fā)表任何評論,并表示到目前為止,浙江證監(jiān)局還未對凱恩股份進行立案調查。

  當地公安局:通緝仇子明有法可依

  記者昨日下午在聯系遂昌縣公安局宣傳處溫姓負責人未果后,通過多種渠道與遂昌縣公安局相關人士取得了聯系。該人士表示,仇子明確實因為涉嫌“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罪”而被網上通緝,但仇子明僅僅只是涉嫌該罪名,而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可稱作嫌疑人,該人士表示,公安機關辦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們會對此事給公眾一個交代。

  法律人士:立案本不合法

  在獲知該事件后,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當地公安機關在立案程序上存在問題,“最大的問題在于該立案是否恰當”。宋一欣表示,“而我看來,公安機關根本就不應該對此事件進行立案!彼我恍肋表示,對新聞記者的新聞報道,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是捏造事實,一般情況下記者作為新聞監(jiān)督的職務行為,公安機關并不能對其進行立案。

  此外,宋一欣表示,若仇子明文章所述屬實,則凱恩股份及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可能涉嫌欺詐上市、虛假陳述、違規(guī)關聯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對此,作為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者中國證監(jiān)會,應盡快進入立案稽查階段,保護證人,并盡快作出結論,如有觸犯刑律,應提起刑事訴訟。如中國證監(jiān)會對凱恩股份作出行政處罰的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也許,浙江麗水市遂昌縣警方立案程序無誤,但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對揭弊記者先告惡狀,必要時,應對告惡狀者以誣陷罪待之,對不當立案者進行行政問責,仇子明亦可對其提起民事索賠。

  而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通緝是公安機關針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圍內通令將其緝拿歸案的措施。遂昌縣公安局在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進行網上通緝之前,未對記者本人及報社發(fā)稿編輯及審稿負責人進行過任何調查,在對報道的真實性及報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況下,即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純屬濫用職權。此外,《經濟觀察報》所報道的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占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產洗錢至個人腰包等問題,已經涉嫌經濟犯罪,公安機關理應立案偵察。遂昌縣公安局通緝記者的行為是否存在違法和濫權,上級公安機關及當地黨委、政府理應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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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子明微博獲爆發(fā)式關注

  盡管此事件的當事方仇子明因擔心人身安全而“潛伏”起來,不過其也通過不斷更新的微博,向外界透露自己的觀點。7月27日晚,仇子明通過其微博表示,“我知道我會被鎖定IP,但我發(fā)完這條微博就換地方了。之所以出來說話,就是我不怕,我所報道的都是事實”。他同時稱:“公司找人行賄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靈通,公安局剛通緝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潛伏,不是潛逃!倍28日凌晨,仇子明再次發(fā)表微博稱:“我正在某地隱居,悠閑地抽著煙,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遂昌公安局,有本事就抓到我!绷硪环矫妫敶耸录ㄟ^新浪微博發(fā)表后,點擊量和轉發(fā)次數出現爆發(fā)式增長。截至昨日20時,仇子明在新浪上的微博已經已經獲得了7800人的關注,其中包括知名媒體人士閭丘露薇、唐師曾等。而仇子明在28日凌晨發(fā)表的“我知道我會被鎖定IP,但我發(fā)完這條微博就換地方了……”的微博,轉發(fā)量接近8000次,評論人數也達到了1300條。而在此事件發(fā)生前,仇子明微博的轉發(fā)量通常維持在120次左右。

  網評稱輿論監(jiān)督“遭到通緝”

  昨日。著名的網絡評論人五岳散人發(fā)表了題為“遭到通緝的輿論監(jiān)督”的文章。文中指出“當一級政府機構不但不保證記者采訪的權利,反而因為某些原因動用手中強力的、貌似合法的權利對其進行打壓之時,記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米蘭昆德拉說過:記者的權利就是提問。記者的這個權利背后,其實是現代社會所必須擁有的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這個權利并非是自上而下賦予的,而是由民眾的最基本知情權所賦予的,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權利”!斑@并非是對于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于輿論監(jiān)督的一次通緝,如果此事繼續(xù)發(fā)展下去而令其得逞,關在拘留所中且將來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個記者,而是輿論監(jiān)督本身被審判!

     經濟觀察報嚴正聲明

本報獲知,本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為名,列為刑拘在逃人員,進行網上通緝。針對此事件,本報現發(fā)表聲明如下:

一、本報記者仇子明因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聞報道而被網上通緝,本報深感震驚,對記者仇子明及其家屬的狀況深感擔憂。作為負責任的媒體,本報一向秉持理性、建設性的報道理念,我們相信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應為仇子明和所有記者所遵循;
二、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準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jiān)督權力。在報道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和記者多次受到利誘、威脅。對于有人試圖借助公權力壓制輿論監(jiān)督,威脅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我們表示強烈譴責;
三、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掌握公權力的機構,應該審慎合法行使公權力,維護公民權利;
四、本報正在向國家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等機構申訴,反映相關情況,并呼吁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采取維權行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正當采訪和報道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報感謝公眾和媒體同仁對本報和本報記者的關心和支持,并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衛(wèi)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正當采訪報道權,共同維護良好的輿論監(jiān)督環(huán)境。
 
                                                                     經濟觀察報社
                                                                    2010年7月28日

遂昌公安局撤銷對經觀記者刑拘 并賠禮道歉

浙江在線記者獨家從麗水市公安局權威渠道獲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2010年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決定。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部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經調查核實,2010年5月初以來,網上連續(xù)出現“揭黑:中國國企第一貪——用89萬侵吞6億國有資產”等文章,凱恩集團以商業(yè)信譽被損害為由強烈要求遂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在調查中又發(fā)現,《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在有關媒體連續(xù)發(fā)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凱恩股份電池業(yè)務前景不明巨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新華資金被忽悠4700萬元接凱恩股份‘飛刀’”等4篇文章。根據仇子明公開發(fā)表文章的內容,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后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并向其本人賠禮道歉。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并將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法律、相關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在查明情況后,嚴格依照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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